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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燕玲、王貝林、曾鴻儒/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昨處理公平交易法修法處分不實廣告代言人時發生「烏龍事件」。由於經濟委員會送錯審查版本,院會照本宣科完成二、三讀修法程序後,才發現根本「念錯版本」,國民黨團因此緊急在下午提出復議修正,及時補救。

利用復議 從二讀再提修正案

 

若此案待總統公布後才發現烏龍,屆時只能提出補正案,重新進行二、三讀補救,或待日後重新提案修法。所幸昨日及時發現,因二、三讀都在同一次會,所以實務上利用復議回到草案二讀前的狀態,再從二讀會提修正案補救。

過去立法院前前後後也鬧過不少次烏龍,尤其每當會期末法案大清倉時,最易忙中有錯。像先前兩項人權公約就因翻譯錯誤,後來以補正方式解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部分條文內容重複,後考量並無牴觸問題,最後「將錯就錯」,未予處理。

立院過去的法案烏龍,還有被稱為「邵曉鈴條款」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案」,強制小客車後座乘客須繫上安全帶,一度在三年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但除了法條寫法有失精確,立委也發現此一條款將嚴重威脅身高不足的兒童安全,該法案最後並未實施。

一字之差 邵曉鈴條款擱淺三年

當時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案」,第二項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或前座及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立院專業人士指出,修正條文的寫法,形成汽車駕駛人或前座「及」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兩項條件具備才罰,法律用語精確性、明確性大有問題。立委也發現兒童如坐在後座,繫上安全帶剛好會勒住脖子。

昨天上午烏龍念錯的版本,是公平會原本的建議版本,對代言不實廣告的薦證者,處分前提必須要有「故意」引人錯誤的行為,但是否「故意」很難證明。

當初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的版本,則是根據國民黨立委趙麗雲版本為主的修正版,處分代言人的前提是「明知或可得而知」,這比「故意」容易舉證。

昨日上午修法三讀後,趙才驚覺「這不是我提的版本啊!」媒體繼續追蹤,才發現三讀通過的版本搞錯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y/19/today-life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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