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通翻譯社除了一般翻譯文件,也可替民眾翻譯公證文件之後代辦公證業務。

 

但是如果客戶想要翻譯過後自行辦理公證業務,我們通常會希望由公司一併辦理,這不是為了多賺代辦費用,而是希望節省客戶的時間,根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規定的公正流程如下:

 

  1. 由翻譯者(請求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並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請求人須具有翻譯能力。(依據:公證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項及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規定)
  2. 翻譯之原文文件如係外國作成之文書(如外國學校畢業證書及成績單、外國出生及死亡證明書、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及結婚證書等等),該文書須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始可辦理。(依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五月七日院信文速字第0930103556號函)
  3. 翻譯之原文文件如係私文書,公證人須至發證單位查證,請向發文單位轄區所在地之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請求辦理。(依據:公證法第七條及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4. 翻譯內容須依照原文文件全部翻譯,翻譯內容如有錯誤或不實者,應經翻譯者修正後始得辦理。(依據:公證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及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3&navID=18&contentID=119

 

根據以上,一般客戶在不具翻譯能力的情況下自行送達公證文件,將非常有可能受到駁回。

 

因此為了避免紛爭,在您決定是否要自行送件之前請您三思。

 

另外也常接到許多客戶詢問,國外文件是否可直接翻譯公證,關於這一點請參考以上第2條規定,凡是國外開立的文件需回台辦理公證,皆須獲得台灣駐當地辦事處驗證章,方可回台進行法院公證,如無驗證章則於法不予受理。

 

如果有翻譯錯誤或是漏譯的情形,亦須請客戶將所有公證文件正本送回修正,方可辦理(請見以上規則第4條)。

 

任何翻譯公證相關問題都歡迎來電或來信詢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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