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執行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子計畫「建立台灣翻譯人才評鑑制度」,提升翻譯專業形象,特訂定「教育部中英文翻譯能力考試作業要點」,於本(96)年4月9日發佈,依該要點預計於本年12月8日及9日辦理首屆中英文翻譯能力考試。

 

該考試係測驗國內翻譯人員及有志從事翻譯專業工作人員中英文翻譯能力,分為「筆譯類」及「口譯類」二大類別;筆譯類又分「一般檔案英文譯中文組」及「一般檔案中文譯英文組」;口譯類下有「逐步口譯組」,逐步口譯組考試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始得參加第二階段考試。應考資格為須年滿十八歲。

 

鑒於翻譯能力係以優秀中、外語能力為基礎,該項考試建議應試者之英語語文能力應具有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能力參考指標C1(流利級)以上程度為宜,另一般雖認為具聽說讀寫能力者即可從事翻譯工作,惟翻譯實具有其專業性,本考試對像係設定為經翻譯專業訓練,或已具翻譯實務工作經驗者,有相當專業性,不等同於語文能力測驗。

 

該項考試預計於本年5月底發佈考試大綱,9月公佈簡章,10月8日至24日受理報名。各科目成績以總分100分為滿分,80分為及格;僅部分科目及格者,自成績公佈之日起三年內參加同類組考試,及格部分成績得予採計,至應試科目皆及格者由本部依應試者通過考試之類(組)發給合格證書。

 

教育部配合國家發展需要辦理本項考試,期能藉此一般檔案雙向筆譯及逐步口譯之翻譯能力考試,提昇國內各大學校院翻譯教學品質,並為未來政府相關部門研議建立專業證照制度之基礎。

 

教育部中英文翻譯能力考試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台文(一)字第0960045301C號令發佈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子計畫建立臺灣翻譯人才評鑑制度,提升翻譯專業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英文翻譯能力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係測驗國內翻譯人員及有志從事翻譯專業工作者之中英文翻譯能力,其翻譯能力指標說明如附表一。

三、本考試之類(組)別應試科目皆及格者,由本部發給該類(組)別中英文翻譯能力考試合格證書(以下簡稱本證書)。

四、本考試由本部依實際需要舉辦,並得分類(組)別舉辦。

五、本考試得委由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研發翻譯能力評分及命題機制,辦理試務及行政事務。

六、本部應將本考試報名程序、費用、考試日期、考區及成績複查等相關事項,載明於考試簡章,並於考試六十日前公告之。

七、本考試分為筆譯及口譯二大類別:

(一)筆譯類:分一般檔案英文譯中文組及一般檔案中文譯英文組。

(二)口譯類:逐步口譯組。考試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始得參加第二階段考試。

各科目成績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八十分為及格。

本考試成績僅部分科目及格者,其及格科目成績自成績公佈之日起三年內參加同類組考試,得予採計。

各類(組)別及應試科目如附表二,如有變更,本部應於考試舉行一百八十日前公告之。

八、應試者應考資格須年滿十八歲。其語文能力以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能力參考指標C1(流利級)以上之程度為宜。

九、本部發現應試者有冒名頂替、偽造文書或任何不實情事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已發給本證書者,公告註銷並命其返還本證書。

十、取得本證書者,僅證明具備證書所載類(組)之翻譯能力,本部無協助就業及分發之義務。

 

筆譯及口譯考試能力指標說明

1.筆譯類類別,一般檔案科目,係指以非專門領域讀者為主要對像之檔案,內容不涉及專門領域的知識或概念,且不以該領域專用術語或詞彙表達。

2.口譯類類別,短逐步口譯科目,係指譯者於源語發言告一段落後,以譯語表達發言內容;每段源語發言長度不等,一般是譯者依靠記憶或簡單筆記,即可忠實傳達源語發言之訊息。

3.口譯類類別,長逐步口譯科目,係指譯者於源語發言告一段落後,以譯語表達發言內容;每段源語發言長度不等,一般是譯者需要依靠筆記,才可忠實傳達源語發言之訊息。

 

附表二:考試類、組及應試科目

1.筆譯類類別,一般檔案英文譯中文組。應試科目:應試科目英譯中

一般檔案筆譯(一)、英譯中一般檔案筆譯(二)

2.筆譯類類別,一般檔案中文譯英文組。應試科目:中譯英一般檔案筆譯(一)、中譯英一般檔案筆譯(二)。

3.口譯類類別,逐步口譯組。應試科目:第一階段,外語聽寫、外語聽寫摘要;第二階段,短逐步口譯、長逐步口譯。口譯類逐步口譯組考試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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